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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9, 79-86
拨开“存在”谓词的迷雾——康德存在论题的第三种诠释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天津社会科学院2019年度重点课题“伦理学名著H.J.帕通《定言命令式》翻译与研究”(19YZD-12)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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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是)不是实在谓词"是康德用以撬动整个思辨理性神学的支点,也是他最重要的哲学成果之一。近年来,国内康德学界围绕如何理解"逻辑谓词"与"实在谓词"产生了激烈争论,并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诠释。然而,这两种诠释方案都有一些明显的缺陷。第三种可能的诠释是:对这两种谓词的区分只是一种功能性区分,用来意指谓词概念为主词概念增添知识的两种方式。"逻辑的/实在的"对应于"形式的/质料的"这一区分,逻辑谓词仅仅在形式上增添主词概念的知识,实在谓词则在质料上增添主词概念的知识。因此,"存在(是)"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综合命题中的逻辑谓词。这种诠释能够克服原来两种诠释的缺陷,使康德的多个文本获得一个融贯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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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参见康德:《纯粹理性批判(注释本)》,李秋零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第417页(A598/B626);Immanuel Kant,Philosophische Religionslehre nach Politz,Kants Gesammelte Schriften,Band XXVIII,De Gruyter,1972,S.1027。

(2)“这种(康德)对‘存在’的看法,由于弗雷格与罗素把它吸收到一种形式逻辑中,在20世纪已经变得根深蒂固。弗雷格与罗素把‘存在’的概念阐释为一个存在量词,而不是一个谓词,这成了阐明与(正如许多追随蒯因的人所相信的那般)理解‘存在’意义的正典方法(cannonical way)。”参见O.Nachtomy,“Leibniz and Kant on Possibility and Existence”,British Journal for the History of Philosophy,20:5(2012),p.955。

(3)参见李科政:《康德的实存问题与本体论批判——反驳当代几种典型的质疑》,《北京社会科学》2018年第4期,第120—128页。

(4)康德:《逻辑学》,载《康德著作全集》第9卷,李秋零编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第109页(9:111)。本文所引康德文本,将同时在中文版页码后标注科学院版《康德全集》卷数及页码,以下不再一一说明。

(5)康德:《纯粹理性批判(注释本)》,第417页(B626)。本文所引康德《纯批》文本,将在中文本页码后注明B版《纯批》边码,以下不再一一说明。

(6)康德:《证明上帝存在惟一可能的证据》,载《康德著作全集》第2卷,李秋零编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第78页(2:72)。根据科学院版原文,此处“存在”一词的德文为Dasein,而不是Sein。但是,笔者曾指出,康德在讨论存在命题时,无论使用Sein、Dasein,还是Existenz,都主要是在讨论“存在”或“有”的问题。关于这些术语的意义与用法,参见李科政:《康德的实存问题与本体论批判——反驳当代几种典型的质疑》,第120—128页。本文不再单独作出说明。

(7)参见亚里士多德:《论题篇》,徐开来译,载《亚里士多德全集》第1卷,苗力田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第356—359页(101b—102b)。亚里士多德认为,定义是表现了本质的特性,特性是没有表现本质的特性,种是在属上相区别的若干东西的本质,偶性是相对的与暂时的特性。因此,所有四类谓词都可以还原为特性。但需要注意的是,《论题篇》中的“偶性”与康德著作中的“偶性”并不同义:(1)《论题篇》中的偶性仅仅意指那些并不必然地包含在主词概念之中的谓词。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说法,“偶性是指……既不是定义和特性,又不是种,但是也属于事物”,“没有什么能够妨碍偶性被称为一种相对的和暂时的特性。但是,它绝不是绝对的特性”。也就是说,我们可以把《论题篇》中的“偶性”理解为那些只能综合地添加到主词概念之中的谓词,参见亚里士多德:《论题篇》,第358—359页(102b)。(2)康德在其著作中依据中世纪以来的术语使用“偶性”一词,它是一个与“实体”相对的概念,偶性与实体的关系就是“依存性与自存性”的关系,参见康德:《纯粹理性批判(注释本)》,第93页(B106)。根据康德的说法,“偶性不能没有实体而彼此外在地存在”,“它们本来也并不从属于实体,而是实体本身的实存方式”,参见康德:《纯粹理性批判(注释本)》,第331页(B436)、第319页(B441)。也就是说,康德术语中的“偶性”之“偶”在于其依附性,而不在于其依附于实体的特定方式。因此,康德的“偶性”概念可以涵盖《论题篇》中的全部四种谓词,无论它们与主词概念相结合的方式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此处用“(狭义的)偶性”表示《论题篇》意义上的偶性,在其他没有特殊标注的地方,“偶性”都是指康德意义上的偶性。

(8)康德:《四个三段论格的错误繁琐》,载《康德著作全集》第2卷,第52页(2:47)。

(9)康德:《逻辑学》,载《康德著作全集》第9卷,第56页(9:58)。

(10)康德:《未来形而上学导论(注释本)》,李秋零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第50页(4:308)。

(11)“谓述”一词在康德公开出版的著作中似乎只出现过一次,参见康德:《纯粹理性批判(注释本)》,第417页(B626)。

(12)康德:《形而上学认识各首要原则的新说明》,载《康德著作全集》第1卷,李秋零编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第371页(1:391)。原文为拉丁文:Determinare est ponere pradicatum cum exclusion oppositi。

(13)Bestimmung作为谓词的同义词,在汉译版《康德著作全集》中的翻译并不统一,它在前两卷中被译作“规定性”,在其他卷中被译作“规定”。

(14)康德:《活力的真正测算》,载《康德著作全集》第1卷,第140页(1:140—141)。

(15)康德:《纯粹理性批判(注释本)》,第62页(B49)。

(16)②③⑤⑥ 康德:《纯粹理性批判(注释本)》,第191页(B257—258);第93页(A80/B106);第242页(A291/B603);第405页(B603);第418页(B627—628)。

(17)海德格尔:《路标》,孙周兴译,商务印书馆,2014,第533页。

(18)康德:《证明上帝存在惟一可能的证据》,载《康德著作全集》第2卷,第80页(2:73)。

(19)康德:《纯粹理性批判(注释本)》,第417页(B626)。严格说来,主词只能是实体的概念,尽管在语言中把主词当作谓词来使用是常见的,但这并不能使主词真正变成谓词,亦即变成偶性的概念。比如康德指出,“如果我把一个物体的概念置于实体的范畴之下,通过实体的范畴就确定了:该物体的经验性直观在经验中必须永远仅仅被视为主词,而绝不被视为纯然的谓词;在所有其他的范畴中亦复如是”(康德:《纯粹理性批判(注释本)》,第105—106页,B129)。再如,他说:“实体的概念,也就是说关于作为主词、但却绝不能纯然作为谓词而实存的某物的概念。”(康德:《纯粹理性批判(注释本)》,第116页,B149)这一观点也符合亚里士多德在《范畴篇》中对实体的定义:“实体,在最严格、最原始、最根本的意义上说,既不谓述一个主体,也不存在于一个主体之中。”(亚里士多德:《范畴篇》,秦典华译,载《亚里士多德全集》第1卷,第6页,2a)

(20)⑤(11) 康德:《纯粹理性批判(注释本)》,第417页(B626);第417页(B626);第417页(B626)。

(21)Immanuel Kant,Philosophische Religionslehre nach Politz,S.1027.

(22)Paul E.Capetz,“Kant and Hartshorne on the Ontological Argument”,The Pluralist,12:3(2017),p.85.

(23)参见杨云飞:《康德对上帝存有本体论证明的批判及其体系意义》,《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第31—40页。

(24)参见胡好:《康德哲学中实在谓词难题的解决》,《现代哲学》2019年第4期,第68—75页。

(25)海德格尔:《路标》,第533页。

(26)参见韦政希、苏德超:《康德论上帝证明与因果性问题》,《求是学刊》2018年第2期,第83—89页。

(27)参见李科政:《康德的实存问题与本体论批判——反驳当代几种典型的质疑》,第120—128页。

(28)康德:《形而上学认识各首要原则的新说明》,载《康德著作全集》第1卷,第371页(1:391—392)。

(29)参见康德:《证明上帝存在惟一可能的证据》,载《康德著作全集》第2卷,第84—88页(2:77—81)。

(30)显然,笔者对“逻辑谓词”的定义不同于当前国内学界的通常理解。在前文提到的两种既有诠释方案中,“逻辑谓词”都被定义为“与主词概念不矛盾的谓词”。尽管这个定义看似很有道理,但绝不是自然而然的,而是受到了康德在《证据》中对“逻辑的可能性”之定义的影响。康德在《证据》中区分了事物的两种可能性:(1)逻辑的可能性,即主词概念与谓词概念的结合按照矛盾律是可能的,或者说,这种结合没有逻辑上的矛盾,康德既将之叫作事物的可能性中的“形式的东西”或“逻辑的东西”,也叫作事物的“内在的可能性”。(2)实在的可能性,即事物(主词概念的客体)与特征(谓词概念的客体)在质料上的结合是可能的,康德将之叫作事物的可能性中的“材料或质料性的东西”,或者叫作“可能性的实在的东西”,参见康德:《证明上帝存在惟一可能的证据》,载《 康德著作全集》第2卷,第84—85页(2:77—78)。然而,主词与谓词依据“矛盾律”的结合固然是一种“逻辑的”关系,但我们不能反过来说,一切“逻辑的”关系都必定跟矛盾律有关。《证据》在此讨论的主题是事物的可能性,它涉及的是主词概念与谓词概念相结合是否可能(形式上是否可能),以及它们各自的客体的结合是否可能(质料上是否可能)。然而,康德的存在论题并不关心这种结合是否可能,它只关心谓词概念与主词概念的关系,即前者在一个判断或命题中被用于“谓述”或“规定”后者的关系。这种关系要么仅仅是形式的(逻辑的),要么同时也是质料的(实在的)。

(31)康德:《纯粹理性批判(注释本)》,第417页(B626)。

(32)⑤ 参见康德:《逻辑学》,载《康德著作全集》第9卷,第109页(9:111);第109页(9:111)。

(33)②③④⑤⑥⑦ 康德:《纯粹理性批判(注释本)》,第416页(B624);第416页(B625);第416页(B625);第417页(B626);第417页(B626);第419页(B629);第417页(B626)。

(34)②③ 康德:《纯粹理性批判(注释本)》,第417页(B626);第417页(B626);第417页(B627)。

(35)Cf.Allen Wood,Kant's Rational Theology,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78,pp.106-107;Michelle Grier,“The Ideal of Pure Reason”,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Kant's Critique of Pure Reason,Paul Guyer(ed.),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0,p.279.

(36)参见康德:《逻辑学》,载《康德著作全集》第9卷,第109页(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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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81-0

引用信息:

[1]李科政.拨开“存在”谓词的迷雾——康德存在论题的第三种诠释[J].哲学动态,2020(09):7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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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社会科学院2019年度重点课题“伦理学名著H.J.帕通《定言命令式》翻译与研究”(19YZD-12)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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