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思想中的“信”兼具伦理与知识的面向,它多维地表达礼仪语境具有的确定状态。在以“信”作为标识的“德行”中,最重要的是对“信”的展示,以及通过仪行、言辞对其确定性的维系。这种确定性在人伦世界里的体现就是以盟誓为代表的政治实践。在礼坏乐崩的环境下,诸子对“信”的理论内核进行了内在化解释。通过“德信”与“不言而信”两个重要的例证,“信”从可见可识的德行被诠释为以不可言述为线索的心性学内容,并以新的形式延续了“信”在古代哲学语言中对确定性的表达作用。
类理性与理性的类似之处在于,两者都是在不违背矛盾律的前提下对事物关联的把握。其区别在于,理性把握的是必然关联,而类理性把握到的关联并非都是必然的。代表着事物内在可能性或本质的矛盾律,也即非矛盾性或说兼容性,就是鲍姆加通所说的完满性或一致性。它既是狭义的逻辑之真(理性认知,逻辑学)的基本内涵,也构成了感性/审美之真(感性认知,感性学)的前提基础。而美就是类理性由于达不到精简、集约而抽象的理性之真而表现出来的感性丰富性、生动性、个体性/整体性、看似性或似是而非性等,也即感性的完满性或一致性。但问题是,尽管“类理性”概念将理性与感性区别开来,却不足以在感性认知的领域内将日常而一般的感性认知活动与作为独特感性认知活动的审美活动区别开来。这是鲍姆加通的作为类理性艺术的感性学进路的根本缺陷。
在荀子的思想中,究竟是“心”还是“欲”提供行动的动力,乃是一个重要的问题。这两种看法都有相应的文本解释根据。然而,它们对应的问题并不相同,带来的理论后果也颇有差别。尽管荀子“求者从所可”的说法蕴含着“心之所可”在追求行动中持续在场的意思,但在礼义文明产生之前,“心之所可”只是实现欲望的手段。在已有礼义文明之后,心对“道”的认可成为目的本身,心将“道”作为行动理由。从动机结构来说,“心”与“欲”都有动机效力,但符合道德的行动是由心所激发的。
<正>一 基于“田野”的中国乡村伦理研究问:王老师您好!您从事乡村伦理研究20多年,是国内最早进行乡村伦理研究的学者。从最初关于苏南乡村经济伦理的“地方性知识”探究,到中国乡村伦理的体系化研究,再到当前利用GIS技术尝试建立中国乡村道德地图平台,您关于中国乡村伦理的系列研究成果在研究视角、研究方法和应用价值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突破和创新,在学术界引起广泛关注。
塞拉斯对“所予的神话”的批评,即拒斥非概念性的“所予”具有证成知识的作用,似乎已是一种广为接受的观点。然而,不能从“所予不具有证成性”直接推至“所予不存在”。“所予”的“神话”性不在于它本身是虚构的,而在于兼具概念性和非概念性的“所予”是一种不可企及的虚构物。故而,在“所予”对知识起到真实制约作用的意义上,它仍然是可谈论的。在对从塞拉斯回溯至刘易斯,再到皮尔士关于“所予”的“逆历史叙事”中,这一事实一再得到确认。但是,塞拉斯和刘易斯的方案无法令人满意,原因在于受到了概念性和非概念性二分框架的限制,难以在概念化的经验过程中合理安置“所予”。挽救“所予”要求我们放弃概念性和非概念性的二分框架,而皮尔士诉诸符号对现象的分析恰能提供一种彻底摆脱这一框架、重新接纳“所予”的思路。
马克思唯物主义意义上的“物”可以从三个层面来理解。第一,对象化意义上的“物”,这种“物”通常被马克思称为“对象”。青年马克思发展了费尔巴哈的感性直观的对象化理论,进一步从实践的角度将“物”理解为对象。第二,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物”,这种“物”以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货币和资本的形式出现,表现为社会关系。资本是由商品的价值构成的,其物性表现为“价值实体”。因此,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物”非物化、抽象化。第三,唯物史观意义上的“物”,这种“物”呈现为人们物质生产和生活的社会—历史总体。诸物的普遍联系构成“物”的总体,其实质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与世界的普遍交往。就马克思思想而言,“物”的这三层含义呈现出个别(对象)、特殊(关系)和普遍(总体)的复合性关系。马克思立足于人类的实践活动,从唯物主义的角度阐释了“物”和“物的世界”,走进了社会和人类历史的深处。
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提出了“资本特殊”范畴。资本特殊指向资本的内在规定性,不仅蕴含着马克思对黑格尔思辨哲学的批判与发展,而且凝练着马克思分析资本问题的思想精粹,体现了马克思如何从理论起点、理论体系、理论结果三个方面实现对黑格尔“神秘化的方法中所存在的合理的东西”的扬弃。在关于资本问题的理论结构中,资本特殊的内在规定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直接生产过程中资本和劳动的关系所决定的规定性;二是资本简单流通中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的关系所决定的规定性;三是资本运行中积累、竞争和积聚所决定的规定性。资本特殊的三个规定性,既是对社会历史进程的客观反映,又以关键环节展现了资本作为思想总体的逻辑发展过程,实现了资本逻辑与历史的统一。
脑机接口技术能够实现“思想就是做事”的行动增强功能,这使得它具有广泛的应用价值。然而,通过脑机增强所产生的无身体参与的介导事件是否为行动引发了哲学争论,特别是对这种介导事件的能动性说明成为一个难题。诉诸传统的具身能动性难以说明它是何种意义上的行动,因为具身能动性要以身体觉知为前提。但从非具身能动性的角度可以比较好地说明介导事件的能动性施展情况。探究非具身能动性作为能动性的一种特殊形式,不仅可以促进对能动性本身的研究,还能够加深对人工能动性的理解。
根据一种流行的观点,知识需要满足某种模态化的规范性要求。在这方面,最具代表性的是诺齐克的敏感性原则和近年来颇受青睐的安全性原则。学界普遍认为,安全性原则优于敏感性原则,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前者被认为可以更好地解释归纳知识何以可能。然而,两种模态化理论均不是解释归纳知识的理想方案。敏感性原则无法为归纳知识提供系统、一贯的说明,安全性原则无法恰当兼容因推理过程不符合归纳推理的规则而不能获知的情形。相比之下,德性知识论可以对归纳知识的获知条件、归纳信念的辩护(及其程度性)以及什么是认知上好的归纳探究活动等一系列问题提供具有说服力的回应。总之,相比于模态化的知识理论,德性知识论为归纳信念提供了更合理也更丰富的解释框架。
意识在物种之间的分布问题既是重要的科学问题,也是重要的哲学问题。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部分动物是有意识的。人们可能会从意识概念、语言能力、理性能力和动物本能等方面否定“部分动物意识论”,但这些否定性的理由均不能成立。马克思描述过动物的情绪状态和意志状态;恩格斯明确肯定动物的语言能力和推理能力;动物本能实际上是由学习行为进化而来的。“部分动物意识论”还可能面临“诉诸别的论断的质疑”“诉诸泛心论的质疑”“诉诸拟人论的质疑”,但这三种质疑均不能成立。重新检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意识分布论,将极大促进我们“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