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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09, 71-79
哈贝马斯对韦伯现代法律观的批判及重建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马克思与怀特海思想的共通性研究”(18ZDA11);; 北京高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协同创新中心(中国政法大学)资助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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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于现代化与现代性语境,哈贝马斯在其著作中关照和呈现了韦伯关于法律形态演进的描述、现代法律的形式特征阐释和实证主义的法律观。他指出,韦伯基于行动理论对现代法律合理性的说明存在内在张力。韦伯直接把现代法律与现代政治秩序关联起来,把现代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建立在统治之合法律性的信念之上,法律形式被赋予合法性的力量,而不再是从法律与道德的亲缘关系中得来的,这就必然导致现代法律的合法性与道德性的分离。哈贝马斯在交往行动理论框架下试图重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他用交往理性来弥补目的-手段合理性问题,去整合工具理性,以期摆脱由于法律媒介对经济与政治系统的制度化,而导致生活世界殖民化的危机。哈贝马斯倡导主体间性的商谈伦理,强调民主的程序正义,要求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和商谈,通过主体间对话达成共识并形成规范,使行动理论与体系理论联接并获得统一。然而,哈贝马斯的这一现代法律观也遭到了来自不同理论视角的挑战。

Abstract:

KeyWords:
参考文献

(1)②③ 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第1卷,洪佩郁等译,重庆出版社,1994,第329页;第330—331页;第331页。

(2)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第557—558页。

(3)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第1卷,第332页。

(4)M.韦伯:《宗教社会学论文选集》第1卷,图宾根,1963,第267—268页,转引自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第1卷,第333—334页。

(5)③ 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第559—560页;第560页。

(6)J.温克尔曼:《M.韦伯的统治社会学中的正统性与合法性》,图宾根,1952,转引自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第1卷,第338页。

(7)③ 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第1卷,第342页;第344—345页。

(8)马修·德夫林:《哈贝马斯、现代性与法》,高鸿钧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第1—33页。

(9)马修·德夫林:《哈贝马斯、现代性与法》,第32—33页。

(10)② 马修·德夫林:《哈贝马斯、现代性与法》,第33页;第38页。

(11)Jürgen Habermas,The Theor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Volueme 1,Reason and the Rationalization of Society,Beacon Press,1984,p.270.

(12)②③ 马修·德夫林:《哈贝马斯、现代性与法》,第39—40页;第74—105页;第106—135页。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0-05

引用信息:

[1]张秀华.哈贝马斯对韦伯现代法律观的批判及重建[J].哲学动态,2019(09):71-79.

基金信息: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马克思与怀特海思想的共通性研究”(18ZDA11);; 北京高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协同创新中心(中国政法大学)资助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发布时间:

2019-09-26

出版时间:

2019-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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